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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监督[2013]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12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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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监督检查是《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按照财政部要求,我省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行业联动检查为教育行业。此外,各地还应因地制宜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设区市财政局(除宁波市外)检查户数不少于12户(含1-2户受托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各县(市、区)财政局检查户数不少于4户,检查名单由各市汇总后于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三、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财监[2013]8号文件附件3)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同时汇总报送本年度各县(市、区)检查组织布置、开展检查通知、查前公示等情况。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所在市财政局;各设区市财政局于2013年9月底之前将联动检查的总结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其他相关材料(附电子文本)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报送。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2日

相关附件:
财监[2013]8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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