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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3]5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8
实施时间: 2013-1-2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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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中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取消后,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安排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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