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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13]4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1
实施时间: 2013-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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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湘价费[2012] 24号)文有效期已满,根据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就牲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屠宰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屠宰检疫收费,每头不超过4元。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可收取瘦肉检测费每头不超过2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定点屠宰环节服务性收费:
  (一)定点屠宰厂(场)服务费:是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提供生猪(牛、羊)定点屠宰服务时,由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相关服务性收费。
  1、屠宰加工服务费:生猪日均屠宰量500头(含500头)以上规模的,每头不超过23元;低于5 00头规模的,每头不超过32元。
  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区分屠宰规模,在上述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牛、羊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按照1头牛相当于3头猪、1头羊相当于0.5头的原则,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2、屠宰加工场地使用费:屠宰商利用屠宰厂(场)设施自行屠宰的,屠宰厂(场)可收取屠宰加工场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水电气消耗、厂房及设备折旧等成本情况从严核定。
  3、生猪寄存费:每头每天不超过2元,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4、其他服务性收费:定点屠宰厂(场)自愿提供其他服务的,其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另行制定。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屠宰管理服务费:是指为了保障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由定点屠宰管理机构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点屠宰管理机构的实际工作开支情况,按每头不超过3元制定。
  三、各地要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收费的管理,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本地区的屠宰环节收费标准。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督促抗牧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扣留或强制低价收购委托加工者的生猪(牛、羊)产品和副产品的行为,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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