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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典型调查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黑价监[2013]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7
实施时间: 2013-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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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6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典型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调查目的
  通过开展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典型调查,测算CPI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为当地政府合理确定具体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供决策参考。
  二、调查任务
  (一)调查户的确定。每市(地)选择20户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作为典型调查对象,所选调查户原则上为三口之家(城市、农村各10户,农垦在各农场选定点)。确定调查户要充分考虑其代表性及中心城市、县(市)、乡(镇)、村(屯)、林场等区域分布的覆盖面和合理性。
  (二)调查户的调整。所选调查户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资格和待遇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调查内容。与恩格尔系数直接相关的主要日常基本生活必需品,调查项目见附件(记账簿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调查周期。调查户按日如实填写调查表,当地物价部门按月对城市和农村调查户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并根据调查户的平均消费数量,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测算分析,测算分析结果报送当地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民政、人社、教育、统计调查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开展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典型调查,为各级政府合理确定具体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是强化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于政府科学决策的一项新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把开展此项典型调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地要积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和配合,科学合理地确定调查对象。调查对象确定后,要组织开展一次座谈,提高调查户的思想认识,并就调查项目及填写方法等进行指导,以保证填写口径的一致性。要建立同调查户的联系制度,定期同调查户沟通,及时解决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建立同财政、民政、人社、教育、统计调查部门的会商制度,一旦达到启动联动机制条件时,由物价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会商,根据CPI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讨论提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的依据和建议,供当地政府决策时参考。
  (三)加强分析研究,用好调查结果。要切实强化调查结果的运用,既要对调查户月度基本生活费用总支出平均额变动情况进行总量分析,测算CPI上涨对低保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又要对不同种类及不同商品支出情况进行结构性分析;既要考虑季节性、节日性等常规因素影响,又要考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影响,准确把握主要生活消费品支出变动与CPI变动的内在联系。要建立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典型调查数据库,不断积累历史数据,为做好数据比较和分析提供基数。
  (四)保障经费,推进工作。每个调查户按照每年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经费暂由省局筹集拨付;各地也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尽可能按照1:1的比例配套补助经费,对调查户进行适当补贴,调动其即时、如实记录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台账的积极性。
  (五)按时启动,及时上报。典型调查工作自2013年1月下旬启动,3月20日前上报,以后每月20日前采用网络传输方式将调查数据测算情况和分析报告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邮箱82632216@)。各地要及时将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情况报省局备案。
  附件:1.记账表
  2.测算统计汇总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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