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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代理记账机构材料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4-2
实施时间: 2013-4-2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44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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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代理记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7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当地审批机关报送材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经杭州市财政局审批并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各代理记账机构。
  二、报送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报送地点
  中河中路152号杭州市财政局附楼一楼杭州市会计人员办事大厅。联系电话:87044124。
  四、其他事项
  对不按规定报送材料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市局将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处理。
  上述通知,请相关代理记账机构遵照办理。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相关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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