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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3]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3-3-27
实施时间: 2013-3-27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441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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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崔华清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4(带传真)
  电子邮箱:cuihuaqing@mof.gov.cn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7日

相关附件:
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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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no01lgp   2013年5月24日
总会计师有没有什么后续教育一说呀?有谁知道?
luxiaoyan10   2013年4月7日 +25金币
对于会计人员流动的,未对此部分由哪个部门负责培训。我是高会职称,在陕西取得的,但在上海无法参加高会的继续教育,因为目前上海只有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做高会的继续教育,但它只接受在上海取得的高会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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