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流程变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4-1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1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经研究,我市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流程予以变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我市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在天津会计管理平台予以确认,不再打印粘贴继续教育条码。会计人员可通过“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的“从业信息查询”功能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
  二、关于2012年度参加会计类考试通过人员继续教育的确认
  对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通过人员,市财政局已统一在天津会计管理平台予以确认,会计人员可通过前述方法查询。
  对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通过人员,各区县财政局自2012年4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对继续教育予以现场确认,确认时要求会计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或单科成绩单)。原则上每月初至少确认一次,具体确认日期由各区县自行安排。
  财政部门在为上述考试通过人员确认完成2012年度继续教育时,对于在确认前已完成2012年度继续教育的,应确认其2013年度继续教育。
  三、关于2008年-2012年期间未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培训
  自即日起,各区县对2008年-2012年期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允许补办继续教育。各会计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到任何一个开办补继续教育培训的财政部门或市会计学会参加,也可以登录“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的“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平台补办。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强制会计人员在本部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同时严禁只收费不培训的行为。
  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3年4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鄂注协发[2024] 2024/6/20
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 2007/10/1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度注册资产 津注协[2011]19 2011/3/14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赣财会[2025]7号 2025/2/2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内人社办发[201 2012/2/14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 厦财会[2019]10 2019/2/2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公告 2019/3/28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天津市注册会计 津注协[2013]36 2013/4/1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颁发我市2019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津财会[2019]27 2019/2/28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 鲁财会[2013]34 201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