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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办[2013]1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8
实施时间: 2013-1-8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3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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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已由国家工商总局转发施行,结合实际,省工商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学习领会《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各地工商机关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减轻企业负担是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务必高度重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工作,全省工商系统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要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
  二、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级工商机关必须按照《通知》规定,全面把握免征收费项目范围,严格按规定时限免征收费项目。对公布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各级工商机关要及时通过媒体、注册服务大厅及工商专网等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及收费对象进行公示,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坚决杜绝违规收费,对不按规定免征收费项目、代收代扣或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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