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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参加201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3-29
实施时间: 2013-3-29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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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规定,现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在2011年—2012年参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中:
  1.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2.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
  3.审计收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2012年全年在岗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
  (三)2012年全年员工社保名单(加盖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公章)。
  二、对于拟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2012年全年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社保名单(加盖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公章)。
  上述资料请于2013年4月5日前提交到市财政委科技工贸和金融处1002室。联系人:谢家骏,联系电话:83928526。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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