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发改收费[2013]46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4
实施时间: 2013-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43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人社局,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9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成价费〔2009〕27号)相关规定,对未就业的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免收“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和“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管理费”。
  二、请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将贯彻落实本通知具体做法及本部门、本地区统计年减收金额等情况,于2013年2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发改委收费处、市财政局非税处。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99号)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 浙财综[2013]11 2013/12/30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2/10/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免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 深人社发[2015] 2014/9/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 京财综[2015]21 2015/11/1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冀价行费[2008] 2008/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取消 桂财综[2015]60 2015/10/26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 沪财库[2004]29 2004/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取消 桂财综[2015]54 2015/10/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落 黑财税[2022]46 2022/10/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 201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