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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发改收费[2013]46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4
实施时间: 2013-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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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人社局,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9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继续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成价费〔2009〕27号)相关规定,对未就业的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免收“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和“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管理费”。
  二、请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将贯彻落实本通知具体做法及本部门、本地区统计年减收金额等情况,于2013年2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发改委收费处、市财政局非税处。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99号)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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