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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批复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13]2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5
实施时间: 2013-3-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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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请示》(长地税发〔2013〕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共有49家分公司,均为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该公司执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同意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自2013年起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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