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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3]18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13
实施时间: 2013-3-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4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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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规定的。按照财政部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仍实行网上报备与书面报备同步进行的方式。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网上提供了报备系统的用户手册(可下载);书面报备材料报送至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报备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材料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12年度利润表;
  6. 2012年对大中型企业年报审计情况表(附表5);
  7.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无分所的事务所可不上报);
  8.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三、工作要求
  1.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12年度报备工作,责成专人负责按规定要求做好各项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数据应当与向省注协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一致。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数据一致(网上报备结束可以打印出书面报备材料),要确保各表格之间具有关联性的数据填写无误。
  3.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基本情况表。在辽宁境内设立的分所,应当同时向辽宁省财政厅报送基本情况表。
  4.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
  6.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7.会计师事务所如有登入密码被锁定的情况发生,应提交解锁密码的书面申请,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字确认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8.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会[2005]385号)有关规定,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备案表》(见附表6),并按规定在60日内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完成备案)的,由省财政厅撤回设立许可。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金鹏
  联系电话:024-23494255(周四),024-22709343
  传真电话:024-23494255(周四),024-22827431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810室,邮政编码:110002。
  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附件5.xls    
附件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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