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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价费[2013]1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18
实施时间: 2013-2-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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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通知》(闽价费[2013]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2012年度收费年审工作。
  二、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收费年审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并于5月15日前,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系统汇总上报本级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表。
  三、实行交叉年审试点的县(市)区应结合《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交叉年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榕价费〔2012〕71号)有关精神认真开展收费年审工作。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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