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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3]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18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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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立项的函》(浙人社函〔2013〕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 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函》(人社厅函〔2012〕44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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