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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财[2013]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7
实施时间: 2013-1-7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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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2012]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免征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项目,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收取(含2012年受理登记2013年发放证照的登记事顶)。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项目停止工商行政性收费。
  二、各单位应做好收费票据收缴工作。对已发放到工商所、收费窗口的收费票据应及时收回,同时做好票据核销、保管和上报工作。
  三、做好博思收费软件卡收缴保管工作。各单位应及时将工商所、收费窗口收费使用的博思收费软件卡收回局财务保管。
  四、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收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肃纪律。对公布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同时,要进一步清理代收代扣搭车收费。对不按规定免征收费项目、代收代扣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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