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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2013]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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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各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脱硝电价。
  二、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硝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报我局审核后,执行脱硝电价。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8厘钱。
  三、2013年1月1日前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机组脱硝电价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后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机组脱硝电价从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四、脱硝电价资金暂由电网企业垫付,今后择机在销售电价中解决。
  五、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脱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发电企业提高脱硝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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