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6
实施时间: 2013-3-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6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管客运出租汽车业税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代管范围
  经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者”)。
  二、税务登记管理
  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于2013年3月31日前,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更换加盖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新成立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发票管理
  出租车经营者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发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对于以包车方式提供客运劳务和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经营者需要使用发票的,继续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上述发票的管理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增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四、税款征收管理
  出租车经营者税收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18/10/1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绍政发[2016]57 2016/12/26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8/1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具备卡功能的《北京市出租汽车 京地税票[2003] 2003/8/1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1/6/1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 交办运[2018]68 2018/5/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 黑政办发[2016] 2016/11/16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带有刷卡结算功能的辽宁省沈阳 沈阳市地方税务 2012/4/1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我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 厦价商[2012]8号 2012/3/2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 京发改[2009]23 200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