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3]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7
实施时间: 2013-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浙卫便函〔2012〕4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
  二、核定的收费标准均已包括上交国家的费用,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3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依据国家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程经济系列高级专业 湘价函[2013]55 2013/5/3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 鄂价费规[2013] 2013/10/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收费 湘价费[2012]92 2012/5/11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环保工 鲁财综[2007]88 2007/10/12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湘价函[2013]27 2013/3/7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 鄂价费规[2013] 2013/3/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鲁价费函[2013] 2013/4/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 鲁发改成本[202 2020/12/1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晋价费字[2012] 2012/5/29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 黑价联[2013]91 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