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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做好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2-21
实施时间: 2013-2-21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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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12年度工商企业年检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将于2013年3月1日开始。本年度外商企业年检以及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将继续实行会计师事务所上传电子版审计报告的工作机制。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贵协会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数字认证证书延期和事务所电子印章的办理工作(咨询电话:58515511)。
  一、由于法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后方能出具有效的审计报告,故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提前做好办理本单位工商年检事宜的准备,抓紧时间完成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工作。
  二、为保证外商企业年检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年度报告顺利完成,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审计效率,并在制作完成审计报告后立即将电子版上传到“网检系统”(www.baic.gov.cn)。
  三、上传电子版本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服务企业的具体措施,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借此乱收费用。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汇同工商部门严厉查处。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传电子版本审计报告过程中,要认真填报各数据项,避免出现数据错误。一旦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数据与企业不一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协助企业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确保年检数据准确。
  五、会计师事务所上传电子版本审计报告的过程中,“网检系统”已对所传数据进行了加密处理(只有数字认证证书持有者有权修改本单位上传的数据)。各会计师事务所无须将上传文件设置密码,否则工商部门将拒绝接收该报告书。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传电子版本审计报告过程中,应将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有)及其附注上传到“网检系统”(www.baic.gov.cn <http://www.baic.gov.cn>)。
  七、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年检审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业务的通知》(会协[2007]17号)的规定执行,并在审计报告中表述相关内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处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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