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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综[2013]5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3-1-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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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2]50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现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每科45元收取,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照规定另行收取。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市医学考试中心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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