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6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第一款废止。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前扣除问题
  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准予和其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列支“三项费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第四条第(三)项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邢台德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 冀地税函[2004] 2004/12/2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铁路局多经处2005年度总机构管 2006/4/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维简 皖国税函[2003] 2003/1/30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 皖地税[2011]67 0001/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损失 粤国税函[2005] 2005/5/1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总工会转发国家 闽工[2000]97号 2000/9/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 沈国税函[2004] 2004/11/30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2014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 2014/3/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 20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