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医[2013]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5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要求,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公布部分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单独定价药品按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件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的规定执行。
  二、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附件3)。
  三、取消我省已公布的乙酰半胱氨酸注射剂各规格品价格,我局未制定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前暂由企业自主定价。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五、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网站查询并执行。
  六、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月25日

相关附件:
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xls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xls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皖价医[2015]21 2015/4/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出具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受理单的通知 闽价医[2011]30 2011/8/1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 辽价发[2014]33 2014/6/3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 沪发改价费[201 2011/9/1
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 发改价格[2012] 2013/1/1
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13 2001/2/1
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 2001/2/2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 京发改[2015]99 2015/6/1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 发改价格[2006] 2006/6/27
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 20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