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查验机动车车船税缴税情况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财行[201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公安局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7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就查验机动车车船税缴税情况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查验机动车车船税缴税情况工作。
  二、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提交相关年度有效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要求提交注明车船税纳税或免税信息的有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对保单上无纳税或免税信息的,应要求提交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车船税减免审批结果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公安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要求提交注明车船税纳税或免税信息的有效保单,或由机动车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加盖公章的纳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安机关留存复印件。
  四、对法定免税和不征税的下列机动车,可不提交凭证:
  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机动车;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车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 苏价规[2016]24 2017/2/1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 川国税函[2006] 2006/8/30
关于印发《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5]27 2015/2/26
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 保监复[2003]42 2003/3/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 山东省地方税务 2012/3/1
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 保监统信[2006] 2006/12/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建省财政厅 闽地税发[2003] 2003/1/17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 2006/6/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网征收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5/6/16
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保监复[2003]44 20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