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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清理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综[2012]21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2-27
实施时间: 2012-12-27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5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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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府发[2012]59号)规定,现将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项目清理,包括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和三级项目清理。
  二、本次清理采取填表方式。市级各部门,在清理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填写《重庆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附件1,此表可从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cqcz.gov.cn上下载),并按附件1要求报送相应收费依据文件。
  三、组织方式和报送时间。市级各部门和单位清理工作,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并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报送时,需同时报送电子件和纸质件。
  四、《重庆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附件1)填写说明。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府发〔2012]59号)公告的项目填列,含三级项目的还需填列三级项目,其中:属于地方收费项目的(见附件2,此表可从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cqcz.gov.cn上下载),相关部门或单位要逐项提供市人大或市政府决定的文件号,前述有关依据性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同时,根据近年法律法规变化提出项目保留或取消的意见和依据。由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需在项目名称前用“▲”标注。
  五、市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市级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报送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后,将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对各部门及单位收费项目发文公告,并以此作为更换《收费许可证》依据。凡文件中未规定的收费项目,各部门及单位不得收取,违规收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予以处理。
  六、联系人:许瑜  顾大军
  联系电话: 67575410,67575444
  附件:1.重庆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
  2.重庆市2012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1.重庆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xls    
2.重庆市2012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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