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9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甬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布置各有关执收单位贯彻执行,并做好政策公示和告知工作。
  二、各执收单位在2013年已执收的属于此次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缴费人要求退付的,各级各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具体由缴费人持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及其他有效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由执收单位集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付,财政部门及时办理退付的相关手续。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2013年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停征部 黑财综[2017]12 2017/11/1
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98号 2013/1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涉及灵活就业的 津财综[2020]46 2020/11/16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榕价费[2013]9号 2013/2/2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 湘财综[2005]60 2006/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转发《财政部国家 津财综[2013]74 2013/11/22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 1992/6/2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系统行政事 苏财综[2003]11 2003/9/30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 陕价证发[2010] 2011/1/1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及换发收费 云价收费[2013] 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