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0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甬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布置各有关执收单位贯彻执行,并做好政策公示和告知工作。
  二、各执收单位在2013年已执收的属于此次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缴费人要求退付的,各级各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具体由缴费人持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及其他有效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由执收单位集中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付,财政部门及时办理退付的相关手续。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
  2013年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1]11 2011/1/29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 陕价行发[2008] 2008/5/26
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3]13 1993/5/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024/8/27
无锡市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02/9/12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事业 苏价费字[2013] 2013/10/16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 赣发改收费字[2 2013/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 京财综[2017]56 2017/4/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辽财非[2014]68 2014/12/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 京地税票[2002] 200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