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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3]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4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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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我省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核定我省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含替办转正定级、确定工龄、调整工资、户口入户、代报职称、发展党团员等一系列服务及表格)收费标准为:省就业局收取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由现行每人每年240元降低为每份每月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由现行每人每年240元降低为每份每月12元;各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取的个人或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收费由现行每人每年60元降低为每份每月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二、其它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发改价格[2012]3882号文件执行。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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