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变更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主体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综[2012]267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1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变更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主体的函》(皖食药监财函[2012]30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主体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为设区的市级和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根据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你局应向省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按照票据购领渠道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设区的市和广德县、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时,向申请企业收取GSP认证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07]94号、皖价费[2004]38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GSP认证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列“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8目“GSP认证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本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 杭政办[2014]5号 2014/3/12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 粤价函[2010]11 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