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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141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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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原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机构,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2元;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
  二、今后凡涉及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接到文件后,请通知相关收费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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