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141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2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原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机构,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2元;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
  二、今后凡涉及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接到文件后,请通知相关收费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 1995/3/3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养老和 2014/12/1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5/3/6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 琼财非税[2015] 2015/6/3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 2025/6/27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监察厅安徽 2000/9/1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2015/10/15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 粤价[2009]136号 2009/6/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灾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湘财综[2006]44 2006/8/1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沈阳市本级涉企 2017/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