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2]143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15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0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 423号)有关要求,现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课时4.2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培训不少于48课时,经换算后,现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周期200元。
  二、培训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
  三、各地区应严格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
  四、新收费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五、其他事项按自治区发改委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 42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9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豫财会[2014]18 2014/2/18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有关事项 2024/10/15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青财会字[2015] 2016/1/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 内人社办发[201 2013/2/25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 琼财会[2018]18 2019/1/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继续教育补 2019/5/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人员和 闽价费[2013]42 2013/11/1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 2026/6/12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 渝财会[2023]5 2023/3/7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管 202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