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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148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1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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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申请设立“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并批准〈广东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国土资财务函〔2011〕1439号)悉。为规范我省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12]100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依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类型分别制定,按实际成交金额分档确定收费费率,并按费率分档递减累进计算(详见附件)。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为矿业权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交易活动提供有偿服务,服务内容为: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
  (三)提供并核实交易的矿业权资料,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矿业权交易业务;
  (五)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含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活动。
  四、本收费标准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的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交易各方收取其他费用。
  五、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我局审批。
  附件:广东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相关附件:
广东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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