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3]8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6-23
实施时间: 2003-6-23
法规类型: 保险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7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支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或企业招标过程中的财产保险投标活动,促进财产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政府采购和企业招标对财产保险的需求,扩大财产保险的服务领域。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投标时,应按《保险法》的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投标时,如需要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或备案。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法》、《会计法》以及财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核算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参加大型商业保险的投标业务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得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异地承保,或以统括保单形式承保;对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不得出具统括保单。
  五、各保监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产保险投标业务的监管,依法查处财产保险投标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 保监产险[2006] 2006/12/5
关于印发《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6号:财产保险业务分册》的 保监发[2012]75 2012/9/4
关于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 保监厅函[2014] 2014/6/22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 保监发[2012]5号 2012/1/17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为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 冀税函[2019]13 2019/7/2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皖国税函[2008] 2008/4/28
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 2008/12/18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52 2006/5/16
关于开展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8] 2008/4/2
河南省保险行业财产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20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