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2]25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14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的基本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于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准确记录核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纳税人,应依照其实际取得的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对于不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准确记录核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运营业务纳税人,依照每车每月7000元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知》(京财税[1998]168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我 深发改[2015]19 2015/2/15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 甬政发[2016]22 2016/3/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 甘政办发[2016] 2016/11/10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 晋地税征发[200 2000/6/27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转换征管方式 2018/8/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渝府办发[2016] 2016/12/2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带有刷卡结算功能的辽宁省沈阳 沈阳市地方税务 2012/4/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 京交运输发[201 2013/6/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 沪发改价管[201 2015/7/1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武汉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驾 国家税务总局武 201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