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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1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2]3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2-11-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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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部门,各市属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 2011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鲁财综[2012]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相关规定,同时将《2011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项目及其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 2011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鲁财综[2012]103号)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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