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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安交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12]8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2
实施时间: 2012-4-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0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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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交警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报告》收悉,为更好地执行国家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规范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公安部第111号令的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者,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可以以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科目考试,并按湘价费〔2008〕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取消湘价费〔2010〕38号文件中有关补考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根据公安部第111号令中新增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车型(准驾车型C5)的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项目中,增加汽车类准驾车型C5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0元。其中报名审核费每人次10元;科目一考试每人次70元;科目二考试每人次210元;科目三考试每人次210元。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每车次100元中,含95元检验费,有检验机构收取;含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每证5元,有公安交警部门收取。取消超过规定检验时间收取超期检验费规定。
  四、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转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后,普通公路清障施救工作仍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实施,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湘价费〔2009〕165号文件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对违反文件规定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试行,试行期一年。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各执行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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