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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金华市区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3
实施时间: 2012-12-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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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134号)等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金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单位职工是上年度末在职职工含临时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为20188元。
  望贵单位接到《金华市区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后,于2012年12月30日前到地税辖区分局办理补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逾期则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 82468749(地税)
  82066759 82057185(残疾人就业管理处)
  特此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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