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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资[201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22
实施时间: 2012-11-2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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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决定开展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对于明晰产权主体,强化产权意识,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学习和贯彻实施好《办法》,推进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事业单位要做好所办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摸底清查工作,夯实办理产权登记工作的基础。
  二、事业单位所办的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完成后,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要逐级申报。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企业(一级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其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四、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在办理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企业产权登记证》。如未按规定出具《企业产权登记证》,受理部门、单位不予受理。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所办企业,按照(或参照)《办法》的规定和上述要求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文化企业按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工作材料可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fjcz.gov.cn)专题专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下载。我们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时更新相关内容。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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