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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2]20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30
实施时间: 2012-1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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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阜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阜价服〔2012〕114)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现就你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办理法人登记,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获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资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在检测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即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仍采用怠速法与自由加速法等无负载检测方法,暂委托你局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从原省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中剥离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部分,作为执行标准。总检测费用(扣减后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用和剥离出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费用)不得超过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
  二、为避免增加车主负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在安全技术检测有效期内,应当免费给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由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收费涉及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请你局协同相关单位,精心组织,确保收费政策稳妥出台,执行中如存在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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