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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预[2012]25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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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试点期间保持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基本稳定,试点前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由省与市县按照50%:50%比例分享。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省级对市县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三、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按照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规定分享或负担。
  四、收入缴库时,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级次按“省级100%”填列,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级次按“省级50%、市县50%”填列,改征增值税退库相应按入库级次比例办理。
  五、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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