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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预[2012]6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28
实施时间: 2012-9-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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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象屿管委会计财局、火炬管委会计财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及时跟踪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动表》)。现将《税负变动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纳入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原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填报时间
  从2012年12月申报期起,试点企业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当及时填报《税负变动表》,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纳税申报期截止后的5个工作日。
  三、填报方式
  《税负变动表》全部实行网上电子申报,未具备网上电子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可在国税办税大厅自助区在线填报。
  四、审核分析
  (一)数据审核
  国税、地税部门应当按月对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动表》进行审核。
  国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及税款实际入库情况。对未能按时上报《税负变动表》的,国税部门应通知试点纳税人及时填报。
  地税部门负责试点纳税人按原营业税政策还原计算的营业税情况等。
  对数据出现异常的纳税人,财税部门将及时进行核查。
  (二)资料传递
  国税、地税部门在纳税人申报期结束后次月的10日前,审核并汇总《税负变动表》,连同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动表》传递给市财政局。
  (三)数据分析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全市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五、工作要求
  1、纳入填报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均应按月、按时填报《税负变动表》。
  2、纳税人应对所填报的《税负变动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报数据、材料。必要时,财税部门将联合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3、《税负变动表》是办理过渡性财政扶持措施的重要依据。未及时、完整、如实填报的纳税人,不得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4、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及对应财政部门联合进行核查。能够协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协调试点纳税人重新取得发票,并重新填报《税负变动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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