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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分成比例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2]5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24
实施时间: 2012-7-2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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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费上缴各级国库比例的函》(闽卫财函[2012]507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的有关规定及近几年来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共4科,70元/人.科,其中:设区市组织实施的考试中央分成10元/人.科,省级分成15元/人.科,设区市分成45元/人.科;省级组织实施的考试(公共卫生类别)中央分成10元/人.科,省级分成45元/人.科,设区市分成15元/人.科。
  (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共2科,75元/人.科,其中:设区市组织实施的考试中央分成15元/人.科,省级分成15元/人.科,设区市分成45元/人.科;省级组织实施的考试(公共卫生类别)中央分成15元/人.科,省级分成45元/人.科,设区市分成15元/人.科。
  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200元/人.次,共3站。
  (一)西医类(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设区市组织实施的考试中央分成10元/人.次,省级分成50元/人.次,设区市分成140元/人.次;省级组织实施的考试(口腔、公共卫生类别)中央分成10元/人.次,省级分成140元/人.次,设区市分成50元/人.次。
  (二)中医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中央分成12元/人.次,省级分成50元/人.次,设区市分成138元/人.次。
  三、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费
  (一)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共2科,40元/人.科,其中:省级分成10元/人.科,设区市分成30元/人.科。
  (二)实践技能考试费120元/人.次,其中:省级分成50元/人.次,设区市分成70元/人.次。
  以上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管理,并严格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成,分别解缴至各级国库,收入科目列政府收支分类103044713“卫生考试考务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09〕35号)同时废止。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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