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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试用《青岛市政府采购标准化》招标采购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采[2012]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11-1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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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单位,各区(市)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政府采购标准招标采购文件文本(以下简称为“标准文件”),现予印发试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青岛市辖区内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招标采购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文件文本编制。
  各区(市)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标准文件文本编制,各区(市)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补充。
  二、使用说明
  (一)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且不得删除条款、调整顺序或者更改内容,确保招标采购文本的标准统一。
  (二)采购人可以补充、细化和选择的内容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未尽事宜,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选择和设置资质条件,但不得以注册资金或者带有倾向性、排他性证书等不合理限制条件设置为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中,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并增减。
  “评标办法”中分别规定经评审的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三个评标办法,以及特殊货物和服务的评分办法,采购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依据。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三、试用时间、解释及修改
  自2012年11月5日起试用,不使用标准文本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不予受理。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修改的,由青岛市财政局作出解释或修改。属代理机构擅自调改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并责令按标准招标文件修改。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应及时提醒投标人按照标准文本制作投标文件。
  四、标准文件的获取和意见反馈
  请各代理机构登录青岛政府采购网下载标准化文本。
  各区(市)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标准文件的试用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各部门、单位和代理机构在试用标准文件中的经验和问题,请于2013年1月15日前书面(并附电子版)反馈至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晓东 联系电话:85855838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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