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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检[2012]43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9
实施时间: 2012-10-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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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2〕294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范围与重点。检查的范围与重点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2〕2942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各地要在前阶段我省开展的教育收费试点检查、9月份新生入学时向各校发出政策提醒函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检查,以及社会反映的教育收费热点问题和政策执行中薄弱环节作为检查的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二、检查组织与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级别管辖原则组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可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属地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与联合检查为辅的组织方式进行。省检查分局还将视工作进展情况派巡视组督查各市的检查工作并抽查个别重点学校。
  三、注重整改与规范。对于各类学校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督促学校边查边纠,及时整改规范;对违法违规多收学生的费用,一律要求学校限期公告退还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违法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切实维护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严肃性。
  四、做好调研与总结。各地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提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建议。各市县(区)于1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统计报表报送设区市物价局,各设区市应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和专题调研报告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便我局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联系人 :江玲 、汤凌飞 联系电话:0591-87814624
  传 真:0591-87848601 邮箱:jl9116036@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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