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10
实施时间: 2012-5-1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63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现将落实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积极做好申报企业的类型认定工作,外省来赣投标的中小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中、小、微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三、中、小、微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时必须将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明确载明,告知所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投标人。
  特此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二○一○ 杭经信联中小[2 2011/7/1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 浙财采监[2010] 2010/12/1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续聘资格复 沪财库[2010]34 2010/11/1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沪财库[2006]25 2006/7/2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 苏财购[2012]1号 2012/1/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 2014/2/28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 津财采[2014]21 2014/6/1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使用有关事 渝财采购[2009] 2009/7/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困难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 大地税函[2009] 2009/6/1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 财库[2021]35号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