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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工本费收入专户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1]9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29
实施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1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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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局:
  根据发票工本费管理工作需要,省局决定于9月16日起,全系统正式启用发票工本费收入汇缴专户,现将专户启用前的准备工作和启用后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户启用前的准备工作
  1、全系统各级发票工本费收入专户于9月16日起正式启用,此前各单位用于存缴发票工本费的存款账户(各预算单位基本账户除外)一律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注销。
  2、各单位9月16日前发生的发票工本费,全部于9月22日前清毕。专户启用后,省局票证印发中心专户不再接受其他非指定收入汇缴专户转款。
  3、各单位计财(财务)部门将于8月31日前办理完收入专户的开设工作,在此期间,各单位发票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工作,保证收入专户按时启用。
  二、专户启用后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l、收入汇缴专户的开设、账户资料保管及相关财务管理由各单位计财(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入(含利息)的日常对账、催缴、编制收入报表及向财务部门提交转账申请,申请文稿样式由省局统一制定。
  2、发票工本费对账起始日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时间安排及操作流程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3、12月15日前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于18日前缴入省局工本费专户,计入当年收入;12月16日至次年1月15日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于次年1月份汇缴,计入次年收入。
  4、收入专户的利息(扣除账户管理费及手续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每年上缴一次,随同年末最后一次收入上缴上级专户,发票管理部门上缴利息时应向计财部门提供银行结息清单。
  5、各单位发票管理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专户管理工作,及时核对相关账目,整理结账明细,转账款项经发票管理所所长审核签批后,向计财(财务)部门提交规范的转账申请,协助计财(财务)部门完成当月汇缴工作,并做好相关单据的留档备查工作。
  附件:《发票工本费转账申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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