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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建保[2012]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10-19
实施时间: 2012-10-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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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建设局(房产局)、棚改办:
  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和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管理要求,为做好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申报、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扎实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黑龙江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
  各市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通知》精神,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吃透《通知》精神,熟练掌握国家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政策、资金监管、年度任务完成审核要求、需要向国家上报的相关佐证材料和上报时限等规定,并按《通知》要求超前谋划,及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做好年度任务完成和下年度计划安排工作
  按照《通知》第九条规定要求,各地要提前做好上年度实施的棚改项目佐证材料准备工作,及早安排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并严格按照规定填报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于每年1月2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三、要杜绝虚假上报改造完成情况
  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都要与各省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状,并对未按时完成责任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问责。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了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责任状,各地要围绕年度工作任务,抓好推进落实,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本地棚户区改造任务目标。按照《通知》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对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目标不落实的、虚假上报完成情况被查实的、影响全省向上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市县,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核减补助资金和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
  二O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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