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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机场公安局有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2]5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6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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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复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部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公发〔2011〕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有关证件工本费标准为:乘机临时身份证明每证20元;机场控制区域临时通行证每证20元;长期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两年以上)每证7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并将所收资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用于制发证件的相关费用支出,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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