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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1]240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1-12-12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4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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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在涉油气地区间本着属地缴纳、公开透明及便利征缴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是,按照各油气(井口)当期产量占油气企业当期全部产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财税[2010]1947号)第一条有关地方油气企业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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