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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12]2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18
实施时间: 2012-6-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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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贯彻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按照省局要求,大力推广应用网络发票,并运用采集的发票信息,开展风险应对,较好地发挥了以票控税的作用。为进一步以《税友龙版》为依托强化发票管理,服务好纳税人,现就发票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票管理问题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定期定额纳税人,不论起征点以上或以下,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按照确认的领购发票种类、数量和领购方式,及时发给发票领购簿,并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的用票需求。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对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票开具、缴销情况的监管,通过设定预警值等手段,对开票异常纳税人予以重点关注。如分行业对定期定额纳税人不开发票的经营额进行测算,设立开票金额预警值,比对纳税人历史同期开票金额,当纳税人连续几个纳税期发票开具金额均超过设定预警值的,或一定时期内发票开具总金额超过设定预警值的,或开具金额同比增长异常的,应检查核实其发票使用情况,对存在虚开、非法代开等发票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符合定额调整条件的,按规定及时调整定额。
  二、网络发票推广应用问题
  各地要在巩固2011年推广应用网络发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大力推进该项工作。2012年,对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外,要确保网络发票应用面全覆盖。对定额在5000-10000元的,要积极引导其使用网络发票。
  对定期定额纳税人,各地应按省局要求严格限制发放大面额的定额发票(50元及以上),从机制上力促网络发票的推广应用。
  三、使用自行开发开票软件问题
  属于网络发票推广应用对象的纳税人,确因客观情况需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的,应在正式启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发票前按照省局统一的数据传输标准开发接口软件并确保可按规定将开票信息传输到地税机关。
  四、《浙江地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应用问题
  各地应加快应用《浙江地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在线开具实时传输信息功能,为保证纳税人正常开票,可启用应急开票功能,设定应急开具时限、金额、份数等。确须离线开具限时传输信息的,应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网络发票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280号)的要求,传输时限设定不超过一天,并可同时设定应急开票功能。
  五、《税友龙版》发票管理模块应用问题
  《税友龙版》上线后,各地应全面应用发票计划管理、印制管理、库存管理、发售缴销、工本费管理等各发票管理模块功能。要充分运用发票超期未缴销提醒等功能,加强发票领购、缴销管理,并切实加强发票开具信息的增值应用,对发票缴销金额大于申报数据等异常情况,要利用《税友龙版》提供的预警和查询功能,进一步加强对相关纳税人的税源监控。
  六、门征代开发票问题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征[2005]3号)的要求,对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审核其提供的资料,依法征收税款,代开发票,不得擅自提高可免于提供书面确认证明的申请开票额额度。
  对代开金额大的业务,尤其是各类现金交易的业务,各地应在代开发票时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对有疑问的,可通过实地下户核查等方式确认业务的真实性。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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