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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政[2012]97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3-26
实施时间: 2012-4-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6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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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随着嘉兴市动车和高铁的陆续开通,现行的《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嘉财政〔2007〕540号)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情况,根据省财政厅浙财行[2011]64号文件精神,现将部分条款修订补充如下:
  一、第四条第一款表中增加动车和高铁项目,报销标准为:二类人员即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等人员按一等座报销;三类人员即其余人员按二等座报销。普通列车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第五条补充第三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动车和高铁。副市(厅)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座,凭据按实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第五条第二款的第二段删除,补充第四款:乘坐普通列车(含全列软席列车)、动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三、第八条第一款补充第三段: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当天不返回且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可凭飞机票、火车票及其他有效交通费凭证报销来回2天的伙食补助费和按2天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公杂费。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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