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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函[2012]8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3-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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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琼司函[2012]4号)收悉。为保证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司法考试费用收支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收费标准
  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80元(共4科),包括上交司法部考务费每人30元,支付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与考试相关的费用等。
  二、 收费范围
  参加全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统一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
  三、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市、县所需工作费用由司法厅在上述收费标准内确定分配比例。不得另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支出由省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五、本规定自2012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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