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函[2012]8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3-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3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琼司函[2012]4号)收悉。为保证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司法考试费用收支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收费标准
  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80元(共4科),包括上交司法部考务费每人30元,支付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与考试相关的费用等。
  二、 收费范围
  参加全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统一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
  三、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市、县所需工作费用由司法厅在上述收费标准内确定分配比例。不得另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支出由省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五、本规定自2012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15 2002/2/4
关于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发改价格[2004] 2004/4/20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 黑价联[2015]10 2015/2/9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 鲁财综[2010]96 2010/9/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成人高等教育本 冀财综[2003]18 2003/3/12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市人力 2022/1/29
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财税[2019]58号 2019/6/27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 浙价费[2006]16 2006/6/1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部选调生报名考务费分成有关问题的 鲁财综[2007]21 2007/4/2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 内财非税[2010] 2010/9/6